保全财产的方式(6篇)

时间:2024-10-08 来源:

保全财产的方式篇1

根据需求合理配置

在理财规划过程中,要始终把握好三性:即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目前可供选择的低风险理财方式有: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型基金、中短债基金、保本型基金、保险等;较高风险的理财方式有:房地产、股票、股票型基金等。理财规划的作用就是综合考虑,把资产按不同的比例配置在这些理财渠道上。

具体的配置方式会因理财的目标和期限不同而不同。一般来说,投资期限越短,越接近需要用钱的时候,投资组合应该更多考虑安全性和流动性而非收益性,组合中高风险的比例应该越低。

如果一个45岁的投资人有50万元人民币,这笔钱是为其孩子上国外大学而预备的。如果他一个月后就要交这笔学费,那这笔钱最好不要投往股市这种高风险的地方,或房产这种流动性较差的市场,而应该去购买货币型基金等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因为如果这笔钱在股市中有所损失,可能会影响到孩子的学业。但是,如果他是10年后才用这笔钱,那就不建议他把这50万元放在货币基金或银行存款中。因为以5%通货膨胀率计算,10年后这笔钱相当于30万元,而目前2%左右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货币基金收益率,根本无法抵御通货膨胀对财富的侵蚀。同时,因为有10年的投资期限,可以承受更多的风险,即使在股市或股票基金上出现了一时的亏损,也有时间等待股市好转,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筹备资金,不至于影响到孩子的读书计划。

资产进行动态配置

因此,在我们对自身资产进行配置的时候,应考虑所处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特性,在不同的生命阶段对资产进行动态的配置,在资产配置的过程中做到“虎头、猪肚、豹尾”。随着年龄的增大,高收益的资产在配置组合中的比例应该逐渐降低。对于年轻人来说,因为其理财目标多为长期性,可以采用进取型策略,将大部分资产配置在风险相对较高的理财方式上,即“虎头”;步入中年后,则应该采取稳健型的策略,降低高风险理财方式的比例,把年轻进取投资累积的财富积淀下来,即“猪肚”;即将退休时,资产配置组合中就应该更加偏重流动性和安全性,高风险理财方式的比例要大幅下降,取而代之的是保守的固定收益的理财方式,享受过往的财富积累,即“豹尾”。

购买保险化解损失

保全财产的方式篇2

1、差异性财政补贴的依据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以地方财政为主,具体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中央财政支持下的综合补贴模式和完全由地方财政支持的补贴模式。中央财政支持模式从2007年开始实施,保障金额为农作物生长期内的直接物化成本。地方财政支持下的农业保险所需补贴资金完全由地方政府筹集,以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开办的农业保险为代表。从保费补贴比例来看,两种模式保费补贴比例都在60%以上,但两者的保障水平差异较大,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是保成本,而地方政府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属于保收入。在各级财政的大力支持下,各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迅速,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功能不断加强。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现有的财政补贴模式也暴露出一定的缺陷,“补贴联动”的补贴方式虽然有效的避免了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却有失公平性。农业保险的承保要求地方财政给予配套,这使得相对富裕的地区先行和更多地享受上级政府财政补贴,而一些粮食主产区或经济欠发达地区,虽然政策性农业保险边际效用更高,但受限于地方财力不足,导致上级财政补贴的不到位或不及时等问题,产生明显的补贴累退效应。如果发达地区高保障、欠发达地区低保障的现状不能得以改变,将会导致政府财政支出结果的不公平。因此,在经济差距和地方财政实力悬殊的情况下,亟需设计一种既在各级政府财政实力承担范围之内,又能确保不同地区农民能享有同等财政支持力度的农业保险补贴模式。

2、差异性财政补贴模式设计

在由经济发展水平导致农民收入地区差异日趋严重的情况下,要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平地惠及到每一位农民,农业保险财政扶持模式的选择既要积极发挥中央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的调节功能,又要充分利用发达地区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作用,同时还要顾及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也就是要形成构建各级财政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农业保险财政支持体系,形成差异性的财政补贴机制。政策性农业保险差异性的财政补贴机制就是依据地区农业生产总值、地区财政预算收支、农民收入水平及结构等情况,合理分摊各级政府财政补贴额度。具体而言,对于经济发达、财政实力雄厚且工业化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可以交由地方财政独自承担农业保险的补贴或承担大部分的财政补贴;对于经济欠发达、地方财政困难、农业比重较大的地区,中央财政应加大倾斜力度,确保农业保险的顺利推进。同理在各省区,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也应该制定一个合理的分摊比例,让经济发达、财政实力较强的地级市承担更高的保费补贴,而对经济欠发达的地级市则由省级财政承担更多的补贴份额。与此类似,在市一级财政上分配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份额时也要根据各县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实力、产业结构确定不同的分摊比例,充分发挥各级地方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扶持作用。这样经济发达地区能承担适当的财政补贴投入,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能获得上一级财政的补贴,从而保障全体农民都能享受到同等程度的农业风险保障,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结果的公平。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差异性财政补贴实证研究——以辽宁省为例

辽宁既是老工业基地,也是重要的粮食主产省和主要农产品供给省,全省14个地级市产业结构不尽相同,经济实力和地方财政实力差异性也较大,如何从省级统筹的角度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模式,对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设意义重大。

1、变量的选取

(1)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其产业构成。

选用GDP(X1)来衡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GDP较高的地区,可适当减少省级统筹,对于经济较为落后地区应加大省级财政倾斜力度。选取第一产业产值(X2)以及农业产值占GDP的比重(X3)用来反映地区农业发展水平及产业结构中农业所占的比重。如果地区农业产值水平较高,特别是其在当地经济总量所占的比重较高,说明地区经济发展对农业的依赖性较强,省级财政应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2)财政实力及其对农业的扶持程度。

本文选用地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X4)来反映地区财政实力,财政支出(X5)、财政农林水事务支出(X6)及其所占比重(X7)反映地区财政农业的重视程度。

(3)农民收入水平及来源。

农民人均纯收入(X8)反映地区农民收入水平,体现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家庭经营收入(X9)及其所占比重(X10)反映农民收入中来源于经营农业的比重,间接可以显示农民收入对农业经营的依赖程度,对农业保险的需求程度。农民收入水平较高说明农民具有较强的购买能力,如果该收入水平并不依赖家庭经营性收入,那么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程度并不强。省级财政应加强对农民收入水平低,特别是对家庭经营性收入依赖较强地区的财政补贴。

2、数据结果分析

由于选取的变量存在数量级上的差别,所以需要对变量进行标准化处理,本文选用z-score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在此基础上,形成原始数据的标准化处理。在聚类方法上,因为是要对对全省14个市进行聚类,因此选用层级聚类分析中的Q型聚类,并通过SPSS13.0进行聚类分析(表略)。依据上述数据的统计结果,将全省14个市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分为三类地区进行差异性补贴:

第一类,沈阳市和大连市。沈阳市是省会城市和沈阳经济区核心城市,大连市又是东南沿海计划单列市,两所城市自身就存在着显著的优越性。沈阳市和大连两市GDP位列全省前两位,占全省经济总量的48.9%,从产业结构来看,虽然农业产值排名全省前两位,但并非两市的主导产业。从财政实力及对农业的扶持角度来看,两市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农林水事务支出均位列全省前两位,财政收入占全省财政总收入的49.7%,财政农林水事务支出占全省财政农林水事务支出总量的29.5%。从农民收入水平来看,沈阳市和大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排名全省前两位,且对家庭经营性收入依赖程度并不高。总体来看,对沈阳市和大连市而言,农民和地方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购买能力和补贴能力较强,因此应鼓励市级财政加大财政资金的补贴力度。

第二类,鞍山市、辽阳市、盘锦市、抚顺市、营口市和本溪市。从地理位置看,除盘锦市,其他五市均属于沈阳经济区,近年来,在沈阳经济区综合配套改革战略的推动下,沈阳经济区各市经济均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从产业结构来看,上述6城市均属于典型的工业城市,第二产业产值所占比重均在50%以上,盘锦市更是高达68.06%。综合来看,第二类包含城市的特点是典型的工业型城市,地区经济发展较快,地方财政收入较高,农民收入水平也大多处于辽宁中等城市水平,因此,省级财政在保证一定规模资金补贴的前提下,鼓励各市级财政加大补贴力度。

第三类,铁岭市、锦州市、丹东市、葫芦岛市、朝阳市和阜新市。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六城市均属于全省经济较为落后地区,其中铁岭市、朝阳市、葫芦岛市和阜新市地区经济总值排名全省倒数后四位,阜新市人均GDP不足大连市人均GDP的30%。从地区产业结构看,第一产业产值所占比重排名全省前6位,其中阜新市第一产业产值比重高达22.91%;从市级财政实力来看,朝阳市、葫芦岛市和阜新市排名全省后三位,其中阜新市虽然农业比重最高,但财政农林水事务支出所占比重排名仅在全省第12位,可见地方财政对农业的扶持力度不足。从农民收入水平来看,6城市农民收入水平较低,朝阳市、葫芦岛市和阜新市农民收入水平全省倒数后三位。总之,铁岭市等6城市是全省经济较为落后地区,而且地区经济对农业的依赖程度较大,加上农民收入水平有限,因此,省级财政应适当对该类地区实施倾斜的资金补贴政策,推动该类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快速稳定发展。

三、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对策建议

1、争取更多的中央财政补贴

一方面,辽宁是重要的粮食主产省和主要农产品供给省,而近年农业自然灾害频发,已成为农业受气候变化影响的高脆弱区,因此,为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粮食主产省应争取更多的中央财政补贴;另一方面,辽宁与东部沿海省份在地区财政实力及农民收入水平等方面仍有一定差距,以农民收入为例,2012年,辽宁农民人均纯收入9383.72元,江苏省、浙江省农民收入水平分别达到辽宁的1.3倍和1.55倍,辽宁农民人均纯收入中50.98%来源于家庭经营收入,38.69%来源于工资收入;而江苏省、浙江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中50%以上来源于工资收入,家庭经营收入只占不到1/3,这也说明虽然辽宁农民收入更依赖于农业经营收入,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更强,但其收入水平偏低,支付能力不及先进省份,因此,为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辽宁应争取更多的政策优惠和财政补贴。

2、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保全财产的方式篇3

关键词:产品开发;企业财产保险;澳大利亚经验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3-0208-02

1我国企业财产险条款的发展背景

1.1我国企业财产险条款的现状

目前我国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分为国内、涉外两个系列共四个主险条款。系列一为针对国内企业开办的财产基本险条款和综合险条款,这两个条款通称国内条款,是当时的保险监管机构人民银行颁布的全国性条款,于1996年7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系列二为三资企业、外商独资(控股)企业,以及驻华使馆、领馆及外商租用的房屋和外国在华人员的个人财产开办的财产险和财产一切险条款,也是当时的保险监管机构人民银行颁布的全国性条款,于1995年8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此后个别保险公司开发了专用的财产险条款,但市场主流使用的仍是上述条款。

1.2我国企业财产险条款存在的问题

(1)企业财产险条款存在两套体系,不利于保险行业发展。

(2)两套体系之间存在差别,增加企业财产险业务展业难度。

国内条款和涉外条款之间存在的差异客观上增加了保险公司展业的难度。首先,不利于业务人员向客户介绍保险条款。客户并非保险专业人员,两套体系增加了客户对条款理解的难度。其次,国内的中国企业客户和外资企业均可投保国内和涉外两种条款,降低了保险条款的严肃性。第三,条款存在差别增加了产生保险纠纷的可能性。(3)条款使用时间较长,不适应现有经济法律环境。

(4)费率长期脱离市场,远远高于实际费率。

(5)承保模式僵化,难以满足客户需求。

2澳大利亚企业财产险条款设计思路

澳大利亚根据企业财产保险目标客户的不同设计了两款产品来承保企业财险保险业务。针对大企业风险保障要求高的特点设计ISR(Industrialspecialrisks)保单条款,针对中小企业要求灵活、便利的特点设计商业组合保险条款(businesspacks)。

2.1ISR保单条款

(1)总体架构。

ISR保单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物质损失险,也就是企业财产损失险,第二部分是业务中断险。企业财产损失险是以一切险的方式来承保,凡不在除外责任里的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均承担。

(2)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包括客户所拥有的所有有形财产,即动产和不动产,其中包括了现金、支票等有价证券,还包括了保险期限开始之后取得的所有财产。客户要在投保时和保险结束之后提交财产的声明价值。如果发生了价值变动,将根据价值变动情况对保费进行调整。

(3)保险责任。

凡不在除外责任里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都承担。如果是除货币和商品之外的财产发生损害,在临时搬运到澳大利亚的其他地方途中,保险人提供火灾、闪电、爆炸、地震、航空器、暴乱、罢工、恶意损害、暴风雨直接造成的损害的保障,同时还承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必要的评估、测量费用,向政府或其他法定机构支付的必要的费用或关税,因盗窃造成的换锁、密码的费用,清理残骸费用,必要的拆除费用及董事和雇员不过超2000澳元的个人财产保障等。

(4)除外责任。

除外条款中包括了除外财产和除外责任。除外财产主要包括了运输中的财产,因为有更加专业的保险来承保;一般行业不涉及的财产如码头、隧道、钻井平台、船舶、飞机、牲口等财产,但可以通过特约进行承保。除外责任比较详细,主要包括非偶然因素损失的危险,如洪水、损耗、露天环境的盗窃、存货短缺、自燃等;政府行为,包括战争、没收、国有化等;污染;设计失误;锅炉;电脑病毒等。

(5)赔付基础。

赔付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复原价值,一种是补偿价值。复原价值是将投保财产充分恢复到与原来相同的状况所必需的置换、维修或重建成本,所恢复的情况既不好于,也不超过全新投保财产的状况,也就是以旧换新,像房屋、机械和设备等大多数财产所投保的都是复原价值。补偿价值与复原价值的区别是要考虑使用年限、状况和剩余的使用寿命,也就是要减去折旧。

2.2商业组合保险

(1)总体架构。

商业组合保险的设计目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份可以自由选择投保多种保险的保险。最常见的保障包括物质损失(财产损失保险)、营业中断险、盗窃或入室盗窃险、现金险、玻璃险、机损险、责任险、货运险、个人意外险及雇员忠诚险。物质损失(财产损失保险)是列明保险所承保的风险类型,未列明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2)保险财产与保险责任。

类似我国涉外条款,保险财产分为四类,建筑物、租金损失、存货、室内财产(机器设备等)。与ISR保单相区别的是不需要声明价值表,而是直接确定投保金额。一般不包括机动车辆、游艇、飞机、活的动物、珠宝首饰、金银、现金等财产。保险责任,提供的保障一般包括火灾、闪电、爆炸、暴雨、暴风、管道泄漏、飞行物体坠落、暴乱、罢工、恶意损害、地震及火山爆发。在保单中对每种风险都有非常明确的定义。除外责任,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的风险之外的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3)赔付基础。

赔付也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复原价值,一种是补偿价值。在投保时客户可自由选择保险财产的赔付方式,两种方式的保费不同。一般来说,复原价值的保费要高于补偿价值,因为复原价值的赔付金额要高于补偿价值的赔付金额。

2.3澳大利亚企业财产险条款的经验

(1)使用组合保险承保业务。

澳大利亚保险市场比较成熟,企业投保意识较强,企业主要通过经纪人来购买保险。经纪人为方便招揽业务,减少管理费用,在实际承保业务中与保险公司共同开发使用组合保险承保业务。ISR保单和商业组合保险均属于组合保险,ISR保单就包含和财产损失险和营业中断险两种最常用的险种,商业组合保险包括了中小企业常用的多种保险。

(2)目标客户尽量明确。

ISR保单的目标客户是企业资产价值高昂,风险要求较高,议价能力较强的大型企业,所以ISR保单的特点就是风险全面,方式简便,对于特殊财产如地下财产、企业拥有的铁路等财产可特约承保。而对于中小企业开发专有的组合险种,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基本上所需要的险种都在组合保险内容之内。

(3)可设计两种赔付方式。

ISR保单和商业组合保险都设计了复原价值和补偿价值两种赔付方式。根据企业财产的不同选择不同的赔付方式,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有力的支持企业的重建。因为一般来说厂房、设备等重要资产可能存在时间较长,在通货膨胀较高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补偿方式往往不足以完全弥补企业的损失,而复原价值的使用可满足企业的需要。

(4)保障尽量全面。

不论是ISR保单还是商业组合保险,对客户提供的保障比较丰富。ISR除基本财产损失之外还提供了临时转移保障和事故发生后必要的评估、测量费用,向政府或其他法定机构支付的必要的费用或关税,因盗窃造成的换锁、密码的费用,清理残骸费用,必要的拆除费用及董事和雇员不过超2000澳元的个人财产保障等保障。商业组合保险提供多险种供客户选择。

(5)合理安排条款结构并使用通俗化语言。

澳大利亚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结构相对比较合理,总体结构是总的明细表,术语解释,保险财产,保险责任,除外责任,适用的条件等部分。条款都使用平实的语言撰写,任何有可能有疑问的术语都会进行解释,保证一般人士都可理解保险条款。

3澳大利亚企业财产险条款对我国企业财产险条款开发的启示

3.1设计新型体系架构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企财险产品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两套体系并行的问题,将国内涉外条款两套体系合并,保留两套体系的优点,克服其弊端,开发设计一套更为规范、有效的企财险产品体系。建议借鉴澳大利亚企业财产条款和我国涉外条款的体系,设计两个条款,一个针对大型企业的以一切险方式承保的综合险条款,一个以中小企业为对象的列明风险的基本险条款。进一步发展思路可设计组合保险,综合险中增加营业中断险,基本险中增加营业中断险、雇主责任险、现金险、雇员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雇员忠诚险等。

3.2合理设计条款内容

第一放弃目前国内条款以资产负债表为核心的国内条款保险财产方式,融合涉外条款的做法,企业可自行申报财产清单及估价,也可根据资产负债表确认投保财产和非投保财产。其次,基本险将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坠落设计为主险保障,其他自然灾害如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可根据性质分为附加险,意外事故也可设计为附加险。第三借鉴澳大利亚商业组合保险的赔付方式,在投保时客户可自由选择保险财产的复原和补偿两种赔付方式,两种方式的费率不同。

3.3根据市场厘定费率

第一充分调研市场费率水平,借助现代精算技术,对新产品厘定一套保障充分、公平合理的费率体系。其次对地域性较强的特殊风险,可考虑根据地域厘定相应的差别费率。第三设计多种费率因子,如企业生产风险程度、周边环境、企业管理水平、历史赔付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既促进企业财产险的销售又满足保险人的费率充足性要求。

3.4条款措词进行完善

首先合理设计条款结构,建议可采用下列顺序:保单明细表,术语解释,保险财产,保险责任,除外责任,适用的条件等。其次术语解释中增加火灾、爆炸、暴风、暴雨、龙卷风、被保险人代表和重大过失等以前放在条款解释中的重要术语以减少法律风险,第三明确条款责任,减少争议,如明确爆炸风险责任是否包括锅炉爆炸责任,企业财产自燃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等国内、涉外条款规定不一致之处。第四,对条款进行可阅读性测试,保证具有中等文化水平及以上的客户理解保单。

3.5新增多种附加保障

认真进行企业需求调研,在借鉴澳大利亚的条款的基础上增加设计多种附加保障,如保险事故发生时临时避难过程中提供火灾、闪电、爆炸、盗窃等风险造成的损害;保险事故发生后必要的评估、测量费用;员工一定额度的个人财产保障等。另外国内部分行业如商业零售、粮食收购企业存在因季节变动导致存货大幅变化情况,可设计浮动存货条款,注明在某个月份存货可上浮一定比例以满足企业实际需求。

参考文献

[1]徐平,许谨良.中美商业财产保险条款比较[J].上海保险,2003,(8).

保全财产的方式篇4

(一)组织模式创新

财产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主要依赖于企业组织模式及其管理机制。目前,组织模式变革呈现出新动向———即自保公司和互助保险模式,新模式的出现标志着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组织形式的多元化,传统的组织格局被打破。从国外的市场实践情况看,超大型企业通过设立自保公司对自身的各类经营风险,特别是巨灾风险进行平衡性管理,其具有平稳财务、降低成本、合理避税的特点,中石油自保公司无疑成为我国这种保险组织形式创新的先行者。与此同时,2011年,中国保监会核准了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西门外村的农村保险互助社试点,我国首家农村保险互助社,它意味着这种不以营利为经营目的,经营成本相对较低的保险服务形式可能成为未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支主要力量和重要趋势。

(二)管理体制创新

当前,我国财产保险创新面临的主要机制障碍在于,一是传统的关系营销仍未得到有效改观,二是对政府政策的依赖程度高,独立经营能力不够;三是资本市场和发展对财产保险融资吸纳能力的冲击,金融产品多元化对传统保险产品的冲击与替代;四是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机制的弊端不断显现;五是人才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完善,无序竞争频繁发生。管理体制创新,深化保险体制改革,推进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完善股份公司的内控管理,建立科学决策管理体系,增强财产保险的风险防范与风险管控能力。推进经营机制创新,拓宽经营管理思路,积极探索激励与约束机制,深化保险的服务和保障理念。逐步探索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人才管理模式。探索个人人管理机制创新,在培训、晋升、佣金、个人保障等环节进行改革与创新,完善第三方交易平台,完善人管理制度。强化对分支机构的管控。

二、保险产品创新

(一)财险产品需求的激发与引导

财产保险应该以社会需求变化为导向,以经济和社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中心,开发保险产品创新体系,根据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变化,追踪居民和企业的经济活动行为,关注责任保险、农业保险、家财保险、生产与流通险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一步开发农业财产保险产品。进一步研究和开发服务与国家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的产品门类,如重大疫情、灾害、高风险工种与行业保险,医疗责任,建设工程质量,旅行社责任险,重大环保与绿色产业的风险责任保险等等。探索财产保险产品的新的功能。贷款是当前社会经济安全和家庭财产安全的重要资金来源,对于贷款资金的使用,可以由财险公司创造新型贷款保障型产品,如医疗责任险、车贷险、房贷险,将财产保险真正推向民生领域,深入到百姓的生活当中。

(二)调整险种结构

虽然财产保险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不容忽视的是无论从经营管理理念、行业经营秩序和经营管理的规范性、到经营环境和经营质量等方面存在突出的矛盾和问题,财险市场仍然存在着突出的结构性矛盾,如险种结构失衡、财险业务过分依赖于车险、企业产险和责任险比重仍然较低。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可保财产,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飞机、卫星、电厂、大型工程、汽车、船舶、厂房、设备以及家庭财产保险等。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是指各种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例如,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出口信用保险、投资风险保险等。改革过分依赖车险的严重畸形的财险产品结构,增大家财险比重,创造适销对路的家财险产品,着力进行财产险险种结构调整,创造新的家财险或责任险产品品种。未来财险发展的重点应在与家财险与责任险,其中责任险可以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就责任险来说,交通、旅游、医疗、教育、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都可以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责任险中保险公司及其人扮演的是风险管理者的角色,这更体现了财产保险这种社会风险管控制度的本质特点。

(三)开发和创造新型保险产品

产品开发和创新的主要动力来自于行业改革的深化,组织模式和业务模式创新。从国内外成熟经验看,推动新型工业化和实现产业优化升级,不仅需要注重资本投入和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更需要注重投资贸易环境等软件建设。在成熟的财产保险市场国家和地区,财产保险业可以为企业的科技创新、生产、物流、销售,以及企业人才队伍提供全面风险保障,保险业的发育程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投资环境的重要内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着眼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疏通保险保障、融资信贷等一揽子金融服务链条,完善配套和增值服务,进一步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服务区域内生产、物流、销售各个环节,为企业的科技创新和扩大再生产提供必要的支持。在增强财险企业盈利市场空间的同时,也增强了企业自我发展的动力以及低于市场风险的能力。加大产品开发力度,不断扩大保险服务领域。当前,财产险费率持续走低的原因之一是竞争激烈,而引发激烈竞争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险种竞争过于集中,尽管财产险险种种类不少,但竞争主要还是围绕着企财、机动车、货运险展开的。责任险、信用保证险、短期健康险等险种,社会需求日益扩大,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业务量不大,发展速度缓慢,财产保险公司应该在这些险种的发展上下大气力,开拓更大的发展空间。一个适销的新险种就会形成一个市场,保险业应加快实施产品开发战略,根据市场需求,不断研制新的保险产品,扩大保险市场容量。此外,在开发市场和创造新产品之前,必须着力消除营销财险行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障碍,这一点对于财险制度改革至关重要。应进一步推进保险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强财险保障的制度与法律建设。此外,可以通过细分客户需求,细分客户群体,创造多样化、个性化、贴心的财险产品。

(四)开发衍生型产险品种,挖掘投资性财产保险产品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保险与金融的联系变得越来越密切,保险零售市场、资本市场、资产负债管理和公司的风险管理中都出现了保险与金融的融合,保险期权及保单贷款证券等衍生品及证券化工具不断推出,财险市场重点应探索产品的新功能和新价值。新型的金融服务企业———银行保险业不断涌现。目前,保险衍生品及证券化工具市场虽然还未得到充足发展,但作为传统再保险的替代或补充,可以有效地解决巨灾保险的承保能力缺口。过去,世界范围内的投资者只是间接地以(再)保险公司普通股的形式参与巨灾相关的损失概念决定,除了提供一高度可变的超平均水平的潜在收益外,可望起到很好的分散风险的效果。随着世界金融市场一体化及金融科技的发展,保险与金融会更趋融合,保险创新更会层出不穷。例如,国际上早已经出现的保险期权,风险交易,保险资产证券化等,都提供了不错的保险衍生产品开发思路和有益借鉴。

三、开拓潜在保险市场,拓宽服务领域

(一)加强保险宣传、提高保险意识

服务社会管理空间巨大,观念与创新是关键。服务社会的理念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减震器的作用,理念领先是财产保险产品创新的导航。保险宣传是一种观念的引导,更是一种情感的交流与互动。我国由于受到传统经济方式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很多人的思想是偏于保守的;再加上我国的保险业真正意义上的发展只有二十多年的时间,所以我国老百姓的保险意识普遍不足,甚至还有错误认识。在保险、宣传方面,保险行业一定要加强与各类传播媒体的合作,利用大众媒体覆盖面广、百姓对之信任度高的优点开展形式多样、别开生面的保险宣传活动,培育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激发保险需求、合理推销险种

财产保险商品的非渴求性,从根本上决定了顾客不可能像购买有形商品那样主动购买保险,即使是有保险意识的顾客,也会因为需求的潜在性而拖延或放弃。部分保险公司提倡需求导向式销售,就是要改变以往的产品导向式和销售导向式的营销观念。销售过程中要充分了解顾客的家庭状况.分析顾客可能会面临的各种风险,把顾客家庭中潜在的保险需求激发出来,使他们意识到不买保险可能带来的风险和财务危机,适时推荐符合客户需求的保险产品组合。深度开发,提高保险覆盖面,调整保险产品的发展环境和产品服务的空间分布。从根本上改变通过人情关系,通过强行销售或者恶意竞争来占领市场份额的做法。

(三)拓宽服务领域,细化服务环节

在传统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基础上,保险业积极创新,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从城市走向农村,从第二、第三产业走向,农林牧渔等第一产业。在服务新农村建设方面,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房保险等一系列保险服务;深入教育领域,学校的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煤炭开采等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在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企业年金、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同时,跟进一步精细化深入到生产的具体步骤和关键环节中,同时也可以深入到企业产品销售等关键步骤中,挖掘传统财产保险市场中的,精深财产保险市场。跟随价值和风险较高的新型产业或者创业群体,推出新型创业保障型产品。

四、财产保险服务创新

在服务内容上,应该着力围绕保险咨询、方案设计、个性化定制服务、承保、风险管控、勘察定损、理赔等做到细致周到。创新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建立数字化档案,客户服务记录系统,了解和体会客户不断变化中的真是保险产品需求,设计个性化产品,提供更为简洁优惠的保险产品,开发保险产品的投资与增值功能。充分利用电子邮件、网络平台、语音电话、短消息等渠道,为客户提供自动服务项目,如在线查询、产品推荐、理财产品、财产保险关联业务拓展与办理等。精细服务环节(精深保险)。实行精细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保险公司卖出的是保单,经营的是风险,实行精细管理,加强风险控制,稳健经营,是财险公司稳定利润的基本策略。首先,要认真开展以核保、核赔为中心的全面业务内控管理,要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核保,要将那些不可保风险坚决剔除;认真核赔,在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前提下,努力减少骗赔、诈赔案件,挤干赔案中不应有的“水分”,合理降低赔付率。其次,要加强再保险工作。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自身稳健经营的要求,细化各险种的自留额标准,将超出自留额标准的大的承保项目和高风险业务适时分保出去。通过分保,既扩大了公司的承保能力,又分散了经营风险。第三,重视开展各险种的跟踪服务,将保单的事前预防,事后理赔之间的事中指导的空白进行查漏补缺。重点在于细化事前的条款细化,服务人性化和个性化,重在对被保险人的事中的监督、管理与警示,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五、财险产品销售方式创新

(一)探索和发现新型销售渠道

如推进电子商务、电话营销、邮政、产寿险交叉销售等等。深入农村、社区、企业,建立微型分支机构及微型人或者流动人制度。深入民生领域,加强管控民生或家庭安全保障事项,如天然气,居民用电,火灾,通讯,重要财产,动产与不动产,存款,等保险,提升财产保险对民生利于的渗透力和保障力。

(二)改变销售方式,理性销售保险产品

过去人情保单和关系保单在保险销售中占有很大比例,这类保单极容易导致顾客和保险公司之间产生矛盾和法律纠纷。现在,随着顾客保险知识的拓宽,冲动购买保险的行为已经理性化,强势推销、人情推销再也行不通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诚信的个人品质、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优质的服务态度取胜。而新型营销方式.如电话行销、信函销售、网络销售等是顺应时代潮流的产物,保险营销渠道也应该顺也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趋势。但与此同时,电网销的服务问题也日益突出,首当其冲的是配送问题,其次是落地服务,特别是理赔服务问题。此外,在我国的电网销的发展,除了利用的便捷的特点外,更多的是利用了价格的优势。消除和纠正电网销售模式的缺点,积极推进新兴消费模式与消费方式和当代青年消费大众生活模式的接轨。迎合年轻消费群体,未来10年财险产品消费主力军,培育稳定的财产保险产品的消费群体。

(三)延伸销售终端,推进财险销售模式与销售重心的企业、社区终端建设

2011年人保在天津先行开展了门店销售模式的新探索,行业销售能力和销售渠道建设的新动向,未来随着保险“进社区”理念的普及,对传统销售模式的回归,特别是门店销售模式将可能成为销售的一种新趋势。在社区建立保险产品销售与市场拓展的人制度。同时,营销员制度进行改革,改革传统以人事制度为导向的人事管理模式,采用现代最新的HR管理模式,不是表面上采取计算机管理平台,而是将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与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

六、财产保险理赔服务价值的实现

保全财产的方式篇5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内涵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在互联网平台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支付、投资、融通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的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行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随着用户的熟悉接受而产生的新型模式和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结合而产生的。

(二)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

第一,传统金融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模式,即广为人知的网银。在这种业务模式中,传统银行以互联网为平台为用户提供服务。第二,P2P模式。这种模式把资金提供方和需求方结合在一起,更多的是提供中介服务。P2P模式发展至今,共衍生出四类子模式:担保机构担保模式、宜信模式、大型金融机构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综合交易模式。第三,在互联网的基础上,通过交互式营销实现传统营销渠道和互联网营销渠道的结合,进而将金融业的重心由“产品中心”转向“客户中心”,同时与其它金融机构共同打造开放共享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专业P2P模式、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和金融交叉销售模式三类。第四,由大型电商提供支持的服务模式,比如阿里金融。在这种模式中,互联网所发挥的作用在于通过大数据收集和分析等技术,为金融服务提供充分的信用支持。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虽然具有新颖、便捷和高收益等优点,但众所周知,互联网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导致互联网金融也存在风险问题。例如,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滞后于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的风险、互联网背景下金融交易的真实性风险、互联网技术漏洞引致的风险等。与传统的金融风险相比,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有更强的渗透性、扩散性、破坏性和传染性,对此,必须加强重视。

二、农户理财概述

(一)农户理财内涵

农户理财是农户管理自己资金的一种财产管理活动。在理财过程中,农户通常会衡量自己的资金储备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这些资金的用途进行合理规划,并适当参与投资。常见的农户理财投资方式包括股票、基金、现货、期货、国债和储蓄等。现代意义的农户理财,不同于简单的投资或储蓄,它不仅指财富的积累,还包括资金的保障和安排。

(二)农户理财现状分析

随着农户收入的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户通过理财管理自己的闲余财产,理财成为农户需要掌握的重要技能之一。通过调查访问可知,当前我国农户理财的现状如下:第一,理财资金特殊。农户的收入仍然主要用于生活支出,可以用来理财的资金较少。同时,农户长期在家务农或者在外打工,其收入比较稳定。此外,农户收入渠道的多元化也导致了农户资金的破碎化。综上所述,农户理财资金比较特殊,呈现出量少、稳定和破碎化的特点。第二,理财意识薄弱,观念狭隘,知识匮乏。部分农户缺乏理财意识,对于消费支出既无计划也不记账,资金支出的结构不合理。此外,部分农户有一定的理财意识,但理财观念比较狭隘。同时,我国农户的理财素质普遍不高,理财知识极度匮乏,理财能力较低。第三,理财工具或产品稀缺。在传统理财环境中,各种投资理财渠道较少,常见的理财工具虽然或多或少地被农户使用,但是均存在一定的缺陷。

三、互联网金融对农户个人理财的影响

理财意识的树立。由于理财资金具有量少、破碎的特点,所以农户无法借助传统理财工具或者产品进行有效的理财。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社会上出现了诸如余额宝、P2P网贷等新型理财产品。与传统理财产品或者工具不同,互联网金融下的新型理财产品可以接纳任何数量的资金,操作简单,且不需要自己进行特殊的管理就能够获得较高的收益,这为农户管理自己的闲散资金提供了便利条件。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户更加愿意将资金进行理财管理,进而帮助农户正确认识理财,有利于农户理财意识的树立。理财观念的改变。理财是一种以实现资产保值或者增值为目标的资产管理活动。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合理地安排自己的资金,进而提高应对生活中突况的能力,保证生活品质。在传统的理财环境下,由于缺乏管理小量、破碎资金的理财工具,所以农户不能有效地管理自己的闲散资金,导致农户中普遍存在“理财是有钱人的事情”、“理财就是炒股”等狭隘的理财观念。然而,互联网金融下出现的新型理财工具或者产品,改善了农户闲散资金不能有效理财的尴尬局面,使农户也能够参与进行理财,进而改变了农户过往的狭隘理财观念。理财方式的改变。传统理财环境中,农户可以利用的理财工具无非就是股票、基金和定存。但正如前文所述,这些理财工具在准入门槛、风险、收益和资金流动性等方面或多或少存在一些缺陷,并非农户理财的理想工具。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满足了农户理财的现实需要,为农户理财提供了有效的工具,解决了农户小量资金不能有效理财的问题。比如余额宝、P2P网贷和众筹等互联网理财工具,不仅满足了农户对于准入门槛、风险、收益和流动性的要求,还克服了农户资金量少、破碎的问题。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已经深刻改变了农户的理财方式。

四、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农户个人理财策略

(一)选择适合的理财平台

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产生了许多新型的理财平台,如余额宝、微信财付通、P2P网贷等。这些理财平台都是顺应社会需求而产生,在风险、收益、流动性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从理财的角度来说,农户也具有不同的类型,需要的理财平台也有所不同。因此,农户在理财时,必须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最适合的理财平台。根据理财的特点,农户可以分为三大类:消费型、存储型和收益型。不同类型的农户,应该按如下的方式选择理财平台:第一,消费型农户。消费型指家庭消费支出大、消费支出结构不合理、资金支出无计划的农户。这种类型的农户最为广泛,理财意识最为薄弱。因此,这种类型的农户在选择理财平台时可以选择余额宝和众筹。这两种理财平台的理财方式较为简捷,收益较好,而且风险较低,最重要的是能够随时通过网上进行转账支付,能够满足消费型农户的需求。第二,存储型农户。这种类型的农户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较低,但比较注重投资平台的风险问题。他们手里往往具有一定的闲余钱财,而且大多选择将其存入银行。这样的理财方式,虽然保证了本金的安全性,但收益较低。对于这种类型农户,可以选择网上银行定投或货币基金两种理财平台。网上定投实际上就是将传统的银行定存业务搬到了互联网上,不但风险较低,而且门槛低,收益较高,比较适合存储型农户作为理财平台。依托于互联网的货币基金,具有较高的流通性,在能够保证本金安全的同时,收益也相对较高,所以也是存储型农户较为理想的理财选择。第三,收益型农户。与存储型农户相同,收益型农户掌握了一定的闲余资金,但他们喜爱风险,追求更多利润,这种农户可以选择P2P网贷平台。P2P网贷平台中的理财产品类型较多,而且收益较高,资金流动性也较好,非常适合于追求高利润的收益型农户。

(二)选择安全的理财产品

在互联网金融下,社会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理财产品,有的风险高,有的风险低,有的收益高,而有的收益低。由于缺乏对各种理财产品的系统认识,所以面对多种多样的理财产品,农户们往往无法理性地选择,反而通常会选择一些收益高但风险也较高的理财产品,进而导致了亏损。“如果用本金来博取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则不能称之为理财,而是”。从这个角度来说,农户在进行理财时,必须遵循安全性的基本原则,即农户在选择理财产品或者工具时,必须保证理财本金的安全。具体来说,农户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衡量:首先,考虑理财平台的安全性。近年来,国内经常发生非法集资事件,导致了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这暴露出我国投资者在投资理财时缺乏对投资平台的安全性和合法性的考量。因此,农户在选择理财平台时,必须通过了解待选平台的运作模式、资金来源等方式判断平台是否安全与合法,然后再根据判断结果进行选择。其次,考虑理财产品的安全性。社会上的各种理财产品,其收益有高有低,也伴随着不同的风险。通常而言,具有较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其风险也较高,容易发生亏损。而收益较低的理财产品,虽然收益较低,但是其风险也较低,能够保证本金的安全。所以,农户在选择理财产品时,不能只考虑产品的收益,必须综合考虑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三)保证科学合理的理财行为

由于缺乏对于理财知识的系统认识,农户在进行理财决策时,通常没有判断标准,导致理财亏损。因此,为了使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农户理财行为更加有效,必须使农户理财决策具有科学合理性。首先,农户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适合的理财计划。比如,农户每个月至多有1000元左右的资金可以用于任意支配。那么,为了保证农户的正常生活所需,农户每个月用于理财的资金不能超过1000元。其次,农户需要确保理财计划的严格执行。严格的执行是理财计划能否取得良好效果的关键所在,必须加以重视。而对于理财缺乏毅力正是我国农户身上普遍存在的现象,所以应该加以改善。最后,农户的理财行为需要多元化。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社会上存在各种各样的理财产品。为了避免选择单一理财产品所带来的风险,农户可以选择多种理财产品,使自己的理财行为多元化。

五、结论

随着收入的逐年提高,农户手中的闲余资金越来越多,利用闲余资金进行理财的农户也逐渐增多。因此,大部分农户具有了一定的理财基础。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社会上的各种理财产品令人眼花缭乱,缺乏互联网知识的农户无法在此背景下继续做出合理的理财行为。对此,本文对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农户理财策略进行了研究。首先,对互联网金融和农户个人理财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分析了农户理财的现状以及互联网金融对传统理财的影响,最后,针对上述研究结果,提出了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农户个人理财策略,包括选择适合的理财平台、选择安全的理财产品和确保科学合理的理财行为等,为农户的有效理财奠定了基础。

作者:邢雁飞单位:河南牧业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边叶,苏玉珠.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防范机制[J].商业经济研究,2015(12)

2.冯艳丽.基于P2P网络借贷模式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探讨[J].商业经济研究,2015(11)

3.王亚松.北京城市居民与郊区农户理财状况的调查分析[J].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06(6)

4.栾宇.农村经济发展下庆安县农户理财现状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3(12)

保全财产的方式篇6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而形成的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经济情况、夫妻财产内容和形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化,暴寡了其原有夫妻财产制在结构上的不足,因此有必要对之进行重构。

一国采用何种夫妻财产制度模式,是受该国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因素影响的。因此,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形式和内容存在多种差异。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立也受我国的社会生产力、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家庭职能、传统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建国以来,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也随着《婚姻法》的修改而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1950年的夫妻财产的一般共同财产制到1980年的夫妻财产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制度到2001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这一变化体现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的变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要求。同时,也顺应了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发展方向。

然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立法虽然比起1950年和1980年夫妻财产立法,有了很大的完善和进步,可以说在我国夫妻财产立法上第一次真正地建立了夫妻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仍然不够完善和科学,仍有许多规定与相关的法律相冲突,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夫妻财产状况和夫妻财产的多样性变化,不能解决夫妻在财产方面产生的矛盾和解决非正常夫妻关系状况下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在总体结构和制度结构上都存在缺陷,不利于解决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实际问题和指导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司法实践活动。www..COM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重构。

一、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结构缺陷

1.总体结构的缺陷—没有原则性的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夫妻财产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专门的规定,而是一律委之于《民法通则》总的原则去调整和单纯依照婚姻家庭篇的基本原则去规范,笔者认为应建立夫妻财产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一,“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之法律。从规定夫妻关系之点观之,理应属于身份法之范围,但从规定夫妻财产关系观之,其又脱不了财产法之性质”。即夫妻财产关系必须依附于夫妻人身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存在的先决条件,所以夫妻财产制具有更多的身份法性质,不同于民法中普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第二,从民法和婚姻法的关系来看,夫妻财产关系和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因此,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婚姻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他民事法律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确认了一系列涉及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法律原则,同时也应注意,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普通财产与人身法律关系存在着许多明显的区别。比如,婚姻法所调整的是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以及由亲属人身关系派生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公民结婚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的特别限制,特定亲属之间的身份权不同于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权,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适用民法中的等价有偿原则,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在于此。因此,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间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第三,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统领我国婚姻立法的方向,婚姻家庭立法的任何规定不得与其基本原则相违背,但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的建立不仅应体现婚姻法所规定的平等、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之外,还应体现对夫妻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夫妻之间采用何种财产制度,以及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关系到社会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权不仅对内,而且对外。对外表现在交易上,其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必然涉及到对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所以,仅仅依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来对夫妻财产制的建立进行调整是不够的。第四,从国外的情况看,在以民法典为表现形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夫妻财产立法在遵循民法典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同时,还针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特点,确立适合的具体原则,以指导其立法及司法活动。而在以单行法为表现形式的英美法系国家尹夫妻财产立法在符合民事法律总的基本规则的同时,也结合其自身的特点,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体现其具体原则的要求。所以,尽管在不同的法系和国家,法律原则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如有的在法律中明确作了规定,而有的则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其立法时,都有指导其立法工作的准绳则是相同的。我国在进行夫妻财产立法时,也应从夫妻财产制自身的特点出发,确立适合于其的基本原则。

2.制度结构缺陷—没有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

从夫妻财产制的制度结构来看,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制度结构不完整。在法定夫妻财产上只确立了常态下的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关系处于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制,没有相应建立非常态的特别夫妻财产制。因此,根据现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就不能解决夫妻关系处于非正常情况下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关系对夫妻关系的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基础还很薄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是自身利益的判断者和追求者,即使在夫妻共同体的形式下,仍不能掩盖其“经济人”的本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如为了逃避债务而假离婚;或是不堪债务的负担,导致夫妻之间不得不离婚,以使对方能过上正常的生活;或是先决定离婚的一方往往采取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达到其自身目的;或是在离婚诉讼阶段,由于时间较长或者有可能反复起诉,此时对方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往往难以得到有效救济;或者是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分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在此期间诚实劳动一方获得的财产被分割,影响了其另一方的生产工作积极性;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当夫妻一方个人破产时,另一方的债权人的债权就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如果设置一种夫妻关系处于非常态下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在夫妻一方破产时,准许另一方的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请求人民法院通过适用这种制度的诉讼程序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分割其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有效地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交易安全。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由于取证及法律规定的疏漏,上述等情况出现时,对方或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和切实的保护。这就反映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在制度结构上的固有缺陷。因此实有必要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的总体结构和制度结构进行重构。

二、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重构

1.在总体结构上增设原则性的规定

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原则性的规定,有助于我们对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解释,具有提纲挚领的作用。夫妻之间因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特殊财产关系,具有本身独特的性质,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来进行规范,以指导夫妻财产立法、司法和有关的民事活动,而不能一味地依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规范;确立适合于其的基本原则,能指导立法者选择正确的夫妻财产制度,能为司法者作出正确的司法判决提供法律依据,能为当事人进行有关的民事活动提供行为指导。夫妻财产的基本原则的精神贯穿夫妻财产立法和司法的始终,从而为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提供立法的方向,最大限度地保护夫妻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有助于婚姻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制的具体条文的理解,能为夫妻双方选择实行何种夫妻财产制的类型时提供法律指导。因此,我国在进行夫妻财产立法时,应从夫妻财产制自身的特点出发,确立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指导我国的夫妻财产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笔者认为,在进行夫妻财产立法时,我们有必要考虑增设以下原则:

(1)维护夫妻关系的伦理性,促进男女平等。马克思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黑格尔也认为,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因此,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具有伦理性。这就决定了因主体的特殊身份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这是夫妻财产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领域的财产关系的本质区别。男女双方缔结的婚姻,为物质生活、性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共同体,夫妻财产是婚姻共同体的物质保障。所以维护婚姻的伦理性,是制定夫妻财产法应予考虑的首要原则,当然更是选择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应该考虑的首要原则。

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涵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因而,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上,追求夫妻关系的平等既是社会正义的要求,也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家庭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当代各国的立法理念。笔者认为,夫妻财产立法上的男女平等,是婚姻伦理性的衍生,指立法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身体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

(2)保护交易的安全。夫妻财产制直接制约着涉及到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在民事法领域,交易安全包括动的安全和静的安全二方面。静的安全是指对本来享有的利益,由法律加以保护,不容他人任意夺取;动的安全是指对取得利益的合法活动加以保护冈。“现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现代民法不仅注重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当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与对所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之时,现代民法优先保护的是交易安全。”阎婚姻家庭法作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现代民法注重交易安全维护的理念也必然在其夫妻财产关系中得到体现,因为正如林秀雄先生所言:“夫妻财产制本来是规范夫妻内部之财产关系,但近代以来,由于资本社会的发达,交易趋于频繁,若夫妻中之一人与第三人为交易时,则涉及夫妻与第三人间之财产关系,亦即,制定夫妻财产制时,不仅须注意夫妻内部之平等,尚须顾及交易之安全。因此,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夫妻财产立法中,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也是设立夫妻财产制时应予考虑的目标。而法律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实质上是对交易活动中善意无过失者利益的保护。为了体现法律的这一保护精神,世界各国有关夫妻财产的立法在最有可能影响交易安全的领域,即夫妻约定财产制中,对夫妻财产协议的订立、变更和废止等都有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规定,并对其将要产生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我国夫妻财产立法中有必要明确该原则,以指导我国的夫妻财产立法。

(3)兼顾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均衡。法通过对人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来分配和协调各种利益。如前所述,婚姻具有伦理性,男女双方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具有伦理性,其与一般的民事财产关系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婚姻及其所产生的家庭的保障功能和福利属性,保护“弱者”和“利他”是夫妻财产制,特别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首要功能。但是,我们在看到夫妻财产制的公法功能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私法属性。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有其特殊性,但它毕竟是民事财产关系的一种,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婚姻法,对其主体的财产权利仍然应该予以重视和保护。因此在选择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时,应采取社会本位为主、个人本位为辅的立法原则,既要重视夫妻财产关系与民事财产关系的特殊性,又不能忽视其与其他民财产关系的共性。在夫妻财产制创制的过程中,既需要尊重公民个体对其财产的权利,给予其行使财产权利的自由,也需要注意协调与社会的关系,兼顾到社会的利益。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立法的这一原则。

2.在制度结构上增设非常法定对产制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而形成的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的“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其中特有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例外,同时与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并存。它们三者之间各自独立,互相配合,构成了新型的、完善的和科学的普通夫妻财产制,以满足公民在正常情况下的各种生产生活需求。但是,如果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夫或妻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改变原来的共同财产制而又协商不成时,或者即使没有什么原因,一方确实希望分割双方共同财产的等等。而上述几种财产制就不能解决这类间题。因此,有必要设计一种合理的制度以满足当事人的要求、适应实际生活中的复杂情况,这种制度就是非常法定财产制,此制度在我国的台湾地区、瑞士婚姻法以及法国和德国的立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夫妻财产制,它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夫妻一方或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以法定或约定而设立的共同财产制而最后适用分别财产制的一项财产制度,其实际后果是改变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设计这制度是为了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以此来维护当事人、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社会保障。因此我国应建立由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非常法定财产制“四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具体表示为:

其中就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作简要探讨,主要就非常法定财产制进行探讨:

(1)法定财产制,继续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但采用限制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即以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基本模式,将某些婚后所得的财产作除外规定,对“婚后所得共同”加以限制。同时将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中明显具有人身性和体现个人价值以及其他应当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以个人特有财产的形式规定为个人所有。这样限制的婚后所得共同制,能体现夫妻之间的本质特征,对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增进夫妻感情和维护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又能体现、尊重和实现个人的价值,彻底保护个人的权利,尊重个人的意愿。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笔者认为就是限制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只是某些规定具有不合理性,比如将婚后继承或受赠与的财产规定为共同财产,就与继承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相冲突,其次,对于特有财产没有对婚前的特有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擎息和各类比赛的奖金、奖品等的归属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我国法定财产制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在此不再讨论。

(2)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财产契约的形式决定婚姻财产关系的财产制度。在确认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国家中,大都规定了允许约定的范围、程序和效力及限制事由。如瑞士民法规定:“缔结夫妻财产契约,就采用本法所规定的财产制的一种。”(包括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等)又如德国民法规定:“夫妻财产制不得参照已失效的法律和外国的法律确定之。”我国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也规定了约定的时间、范围和效力。但是,笔者认为,为确保约定财产制的具体施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家庭的稳定,应当对之进行完善。我国现行夫妻约定约定财产制存在诸如:没有明确约定的具体时间、没有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成立的条件、夫妻财产约定没有程序性规定和缺乏公信力缺乏约定的无效、变更和撤销的缺陷,应对之进行相应的完善,使之更具实际操作性。总之约定财产制,不但可以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而且更能适应当前的经济和社会状况,有利于稳定家庭,实现男女平等。

(3)非常法定财产制。对于如何设置我国的非常法定财产制,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来设置适合我国婚姻家庭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非常财产制度,因此,此制度至少应包括有以下方面的内容:

1)关于申请人的资格。确定申请人的资格,就是确定谁拥有申请权。依据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丈夫、妻子和任何一方的债权人拥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权利。其原因在于,丈夫或妻子都有可能无正当理由干涉对方的生活方式、损害对方的权利,而债权人相对夫妻家庭来说,更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只有赋予他以申请权,才能真正保护其债权。

2)适用非常财产制的程序和方式。适用非常财产制,必须经由当事人自己申请而发动,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理,如果双方对此没有争议的,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准许的宣告,如双方有争议,则应以判决的方式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宣告。一旦作出准许的裁定或判决,自宣告确定生效之日始发生分割财产和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效力。

3)审理的内容。人民法院虽然依当事人的申请发动分割审理程序,但是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夫妻各方可能隐瞒实际财产而虚假申报,以致于损害另一方的财产利益,因而法官不应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为审判的主导性资料,还应当以职权主动和积极地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并可请求当事人的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银行和亲属朋友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协助调查,切实查清各方的实际财产数额,避免漏查、少查。

4)提出申请的法定事由。由于非常财产制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因而,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受案的法定事由并据此开始审理工作。根据其他国家对之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些事由起码应包括以下方面: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双方财产的;夫妻双方分居达到一定期限的(一般为一年);一方受虐待、遭遗弃的;夫妻一方破产时另一方的债权人申请要求分割财产的;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的;一方不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有正当理由处分财产另一方无理拒绝的;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管理的财产的;夫妻一方有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行为的。出现了上述事由时,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受理。

5)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效力。适用非常财产制,即发生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和适用分别财产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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